
一、播客节目中对于图片的使用
关注播客的朋友们或许能感受到,近年来播客的讨论度都比往年更甚,随着各大主流媒体、机构加入,可以说,播客正呈现爆发趋势。
播客除了好听,也要好看,才能给人记忆点。如何做到好看,名字、logo、标题等是很重要的因素。在这之中,就涉及到了图片的使用。在播客中,使用图片的场景主要有如下几个情形:
节目封面使用。一档播客节目,必须有其名称、logo和slogan等。以小宇宙平台为例,创建一档节目,需设置节目封面、节目名称和节目简介等。在创建节目时,就涉及到了节目封面的图片使用问题。
单集页面使用。仍例举小宇宙上播客节目的页面显示,根据不同节目的调性,主播习惯,单集页面可能会有时间轴、延伸阅读材料、参考文献、以及照片、图片等内容。
若该档节目接受赞助,或者有商务合作,则在单集页面下,还会有相关的广告海报、商品页面等内容。前述情形下,也会涉及到相关图片的应用。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非商业用途就不构成侵权?该说法错误。除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而与是否商业用途无关,即便标明,如有侵权联系后删除等,仍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
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难以计算可参照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若均难以计算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以特定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例如编写教科书等,可以未经许可即使用,但仍需依法支付报酬,指明作者、作品名称等。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在合理使用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即使用他人作品,但需要指明作者,并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三、播客节目图片使用合规建议
自行设计。播客虽然略显小众,但开设节目的主播或制作公司可并非无名之辈。节目制作者一般都多才多艺,完全有能力和水平去自行设计不仅符合节目调性而且美观的节目封面,而且令人印象深刻。因此,若想开设一档播客节目,则可以自行设计节目封面,或节目页面内配图均为自行绘制、自行拍摄等,则可以避免侵权。需指出的是,若是通过图片编辑APP等进行制作,则请留意相关的图片使用规则等,往往这些使用条款会明确规定,通过应用程序设计的图片,所使用的素材等仅允许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若不符合合理使用范围,则即便是自行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
委托他人设计。不论个人播客还是机构播客,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节目封面设计以及节目页面内相关图片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并取得委托成果的著作权和所有权。设计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对设计中使用的字体、元素等,均会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在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时,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委托成果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归属,并且应明确若提供的委托成果侵权,需由设计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损害等。
授权许可后使用。若播客制作者发现他人已有的作品符合节目调性,或适合某期节目使用,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许可方式等。
第三方提供。若播客节目接受赞助,或者有商务广告活动,则往往会在单集页面下配上广告宣传海报图、商品宣传图等。在此种情形下,相关海报图片由品牌方提供,播客节目制作者应注意在合作或商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相关配图不存在侵权,若有侵权由提供方承担等。另外,播客节目制作者对于提供方提供的配图,尽量避免修改等,以免侵犯他人权益。